见义勇为竟被认定为履行法定义务?时间:2021-07-21 14:50:11标签: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一年仅18岁学生王某威为救溺水伙伴之行为竟被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清风县评委会”)三次认定为履行法定义务!

事件经过

2019年7月10日上午,同乡青年刘某某等四人一同去王某威家里玩。当天中午,五人前往当地一家饭店吃饭,其间均有饮酒。饭后,刘某某提议到河边摸鱼,一行人遂到河边玩耍。刘某某先行下水,其他人在岸边玩耍。此时,王某威正在与同学微信聊天,还拍摄了刘某某下河的视频。不久,王某威发现刘某某溺水,未来得及脱掉衣服便下河救人,然两人不幸双双溺亡。

“见义勇为”申请历程

2020年10月22日,王某威的家人认为该救人行为是见义勇为而向清丰县评委会提出申请“见义勇为”评定。然而,清风县评委会以同饮者之间互负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作出“不予确认见义勇为”的决定。

2020年12月,王某威的家人不服,遂向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濮阳市评委会”)申请复核。濮阳市评委会随后以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清风县评委会作出的不予认定见义勇为的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

2021年3月,清风县评委会再次以相同理由作出不予认定见义勇为决定书。随后,王某威的家人再次向濮阳市评委会提出复核申请,濮阳市评委会又一次撤销清丰县评委会第二次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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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6日,清风县评委会第三次作出“不予确认见义勇为”决定。

2021年7月13日,王某威的家人再次向濮阳市评委会提出复核。目前复核正在进行中。

酒后救助溺水同伴行为的认定

见义勇为,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但是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所谓见义勇为,即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本次事件中,王某威救助共饮者的行为明显不属于因法定职责或是约定义务实施的救助行为,因此,争议焦点在于,该行为是否属于履行法定义务。

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酒后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范畴中,即因先前行为而在共饮者之间产生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但是该注意义务应当有他的限定范围,一般而言,共饮者履行义务达到合理、合法的注意程度,就应当被认定为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王某威在同伴溺水的情况下,以合理人的角度,是可以选择拨打求救电话、喊人帮忙等等行为,但其未来得及脱掉衣服便下河救人的行为显然已经突破了共饮者之间的注意义务这一法定义务,上升到了高尚的道义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清风县评委会以共饮者之间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做出的不予确认见义勇为的决定,显然加重了注意义务的程度,属于机械套用。

见义勇为不应当被拷上重重枷锁,而应当是自发、自觉的道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