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玲玲与马某同居并生育一子,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马某工作身亡,得到55万元赔偿款,马父以玲玲未领结婚证为由,拒不支付赔偿款。
结果:
本所了解到,玲玲和马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邻里都知道,但并未结为夫妻,他们生育一子,马某死后,该子虽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根据婚姻法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享有婚生子同等的继承权,有权分割马某的遗产。马某之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孩子和马父,应当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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